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7 点击数:260 发布者:admin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教办函〔2016〕46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向社会用户开放共享高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的决策部署,在实现资源共享的基础上,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的重要手段。各高等学校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强化高校和所属二级单位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的责任,建立健全由校领导牵头的工作组,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制定本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明确学校、院系、研究团队分级管理职责,积极推进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二、全面梳理、开放共享。各高校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要求,认真梳理本校已有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情况,包括设备原值、功能类型、专业领域、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等,创新完善管理模式,并通过学校网络信息和服务平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有机衔接,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纳入统一网络管理平台。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等仪器设备之外,其他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特别是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各高校也可通过建立科研服务平台、区域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建立学校实体公共服务平台对科研仪器设备进行集中预约管理,探索联合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开展社会化服务的新模式。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细则、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应在高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开。

三、理顺运行管理模式。高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并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高校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所取得的服务收入纳入高校预算,由高校统一管理。高校应当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及时出台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将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分级归类,实时入网,并做到定室存放、定人操作、定人维护。高校应当根据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配备专业、年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队伍进行管理和使用,并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

四、完善激励和评价机制。高校应完善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和校内调配制度,对所属各服务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仪器新购和维护资源投入挂钩,并根据开放效果和用户评价,对高校所属二级单位和实验技术人员给予绩效奖励。充分利用“科技创新券”等政府优惠政策,调动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和共享的积极性。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各高校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共享情况开展督查,并公开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

五、加强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高校和用户应在双方充分表达的基础上,自主签订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使用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所形成知识产权归属情况。其中,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各高校应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依法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请各高校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本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以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高科处备案,并于每年12月前报送本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情况。

联系人:姜毅,联系电话:0571–88008970,联系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教育大厦2118室。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