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开展实验室废物调查的通知(2006年1月12日发布)

发布时间:2010-12-09 点击数:393 发布者:admin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开展实验室废物调查的通知


  2006-01-19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65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

开展实验室废物调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办公厅环办15号)要求,为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实验室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理处置,防止或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我局将对全市实验室废物的情况进行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提高对实验室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区县环保局备案。

二、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化学试剂、化学药品及化学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和场所,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并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

三、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对实验室管理工作的检查,查清实验室化学试剂的使用情况及各种废弃物的产生、贮存、处置、排放情况,并认真填报《北京市实验室试剂使用及排污情况调查表》(附后)。

四、各单位务必于2006125日前将填报的调查表(附后)电子版发至gfzx@vip.sina.com,文字版传真或寄送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传真:6150190488575989;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71706室 邮编100044)。

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人员对报表的填报内容进行核实,并对实验室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附:北京市实验室试剂使用及排污情况调查表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电子报表可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www.bjepb.gov.cn/网站下载。

联系人:冯玉芹    电话:61501904

联系人:钟金铃    电话:88575876 88575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