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过程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4 点击数:237 发布者:陈蔚

浙财采监〔2018〕15号


省级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部门预决算和财务管理相关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浙财预〔2018〕49号)有关规定,现将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过程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涉改单位2018年度基本支出政府采购项目应由原单位执行完成。

二、2018年度结束之后,涉改单位项目支出政府采购项目未执行完成的,根据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转指标按照有关程序调整至新组建部门或者接收部门:

(一)2018年度已下达政府采购预算,但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的,采购指标按照有关程序调整至新组建部门或者接收部门,由新组建部门或者接收部门实施政府采购。

(二)2018年度已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但尚未发生采购的,采购指标按照有关程序调整至新组建部门或者接收部门,由新组建部门或者接收部门按照已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实施政府采购。即变更采购单位信息,原确认书号保留。

(三)2018年及以前年度已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且已实施采购,但未支付完成的,采购指标按照有关程序调整至新组建部门或者接收部门,由新组建部门或者接收部门按原合同继续支付。即变更采购单位信息,原确认书号、原合同备案信息保留不变。

三、涉改单位在分配结转资金时,为便于政府采购确认书、政府采购合同和用款计划等信息的同步结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条政府采购指标只能分配到一个接收单位,不应拆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接收单位;

(二)同一个政府采购合同如涉及多条政府采购指标的,涉及到的政府采购指标应分配到同一个接收单位。

如未按上述原则分配采购预算结转资金,则相应的政府采购确认书、政府采购合同和用款计划等信息将无法同步结转,需要重新办理。

涉改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或者本通知未尽事宜,请及时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