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4 点击数:276 发布者:陈蔚
-
浙财预执〔2018〕5号 (发布日期:2018-01-18)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际执行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公款存放规范性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省级预算单位(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二、进一步明确竞争性存放适用资金范围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的国库资金及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国库现金管理及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一)调整银行准入条件。《暂行办法》第十条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条件第三款调整为: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具体银行名单由省财政厅统一向人民银行等部门获取后提供。
(二)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监管评级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包括银行在我省纳税情况,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以及其他各项反映银行对我省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的指标。招标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省财政厅向人民银行、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
(三)按规定组建评选委员会。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可从省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
(四)明确相关时间及公告格式。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和更正公告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格式进行公告(详见附件1、2、3),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四、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
(一)按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省财政厅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二)禁止在中标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五、规范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事项处理
(一)规范续存决策方式。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到期定期存款原招标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需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续存利率和期限。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且省级预算单位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其他单位累计存期不得超过5年。
(三)规范间歇期资金存放。各单位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间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重要性,严格落实本通知各项规定,确保加强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监管指导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部门上年度《省直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对本级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各设区市每年1月底前汇总本地区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情况,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市县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
本通知自2018年2月22日起执行,《暂行办法》中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招标公告(模版)
2.中标公告(模版)
3.更正公告(模版)
4.廉政承诺书(格式)
5.省直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6.市县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1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标公告
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 )规定,决定开展公款存放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标。
二、招标项目内容
XXXX单位公款 (期限) 定期存款,……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符合《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第十条规定,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在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 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
(四)……
四、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
(一)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注明日期及时点)
(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及地址:(可以是直接在指定网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指定地点现场领取)
五、投标报名时间、地点及需提供材料等
(注明日期及时点)
六、投标起止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等)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
八、联系方式
(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地址等信息)
附件2(公款存放招标项目名称) 中标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标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定标日期
五、中标结果
(包括公款存放期限、中标银行、中标利率等信息)
六、联系方式
七、其他事项
附件3(公款存放招标项目名称) 更正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标
三、原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更正理由
五、更正事项
六、联系方式
附件4廉政承诺书
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 年第 期公款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公款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省直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年度: 年
(主管部门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全称
省直单位(不含企业)自查情况
非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及省直单位下属企业自查情况
备 注
年末银行账户数量(个)
年末公款余额
本年度闲置资金累计规模
实际已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累计金额
符合91号文第17条规定进行续存的定期存款金额
应进行但未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金额
截至年末已按要求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资金余额
截至年末应纳入但未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资金余额
其中:定期存款余额
其中:符合91号文第16条规定可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取的资金规模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5-6-7-8
10
11
12
合计
——
1
2
3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本表由主管部门在“合计”栏填列本部门合计数,“合计”栏下分单位填列本部门所属单位情况。省直属单位(不含企业)填报本表1到9栏、12栏,非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及省直属单位下属企业填报本表1栏、10到12栏。部门汇总后加盖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室;
2.银行账户数量,是指截至年末单位开设的银行活期账户个数;
3.本年度闲置资金累计规模,即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余额,多个闲置期的同笔资金按累计计算,举例:某单位1月闲置资金1000万元,至4月开展3个月的竞争性存放招投标,7月至9月又闲置3个月,10月份再次开展3个月的竞争性存放招投标,本年该笔闲置资金累计规模应为2000万元;
4.实际已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累计金额,指本年度采取招标方式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款金额,同笔资金本年度多次招标的,按累计计算;
5.非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省直单位下属企业,参照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浙国资发〔2015〕5号)要求确定单位公款是否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
6.第9栏和第11栏金额不为零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详细原因;
7.表格中空白行可根据需要删减或复制增加。
附件6市县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年度: 年
地区: 市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行政区划
级次
年末单位公款余额
本年度竞争性存放累计金额
本年度竞争性存放次数
(次)
其中:定期存款余额
合计
——
—
1
2
3
4
5
填报单位: 市财政局(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级次”包括:设区市、县(市、区)、乡镇;
2.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另行填报,不在本表报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