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9 点击数:237 发布者:陈蔚

浙财采监〔2019〕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所称电子交易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电子卖场采购管理相关办法。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工作,监督管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参与单一来源采购的专业人员应当在参加电子交易活动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身份认证,并对相关数据电文使用电子签名。

前款所述主体统称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相关主体。

第二章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

第六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

(三)提供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监察的通道;

(四)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为各类政府采购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第九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潜在供应商免费获取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相关主体、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一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二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其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十三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规程

第十四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采用推荐、随机抽取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邀请书和采购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等,下同);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当同时上传采购文件至电子交易平台,供社会公众查阅和潜在供应商获取。

采购组织机构提供采购文件不得收取费用。

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前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上注册账号并登录。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邀请书、采购文件应当载明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登录方法。

第十六条 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采购组织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采购组织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同时通知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依法应当公告的,应按规定公告。

第十八条 供应商进行电子投标、响应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条 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后,还可以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提交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投标、响应文件,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作出规定,并明确供应商未按规定响应的后果,但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供应商提交备份投标、响应文件。

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第二十一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直接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平台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中投标、响应和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二条 采购组织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第二十三条 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响应文件,提示采购组织机构和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在线解密。给予供应商在线解密的时间由采购文件规定,但不得少于半小时。

第二十四条 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供应商提供了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以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响应文件撤回。投标、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前款内容予以特别提示,并明确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风险负担。

第二十五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对开标、开启响应文件和评审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和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评审报告。

采购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发布合同公告。

第二十九条 采购开始前,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决定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以后的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条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一)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二)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四)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第三十一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电子交易过程、数据信息来源等电子交易活动信息,妥善保存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数据电文。上述资料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有关档案,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的,该部分档案可以采用纸质形式保存。

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使用和销毁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有关数据电文文本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及相关主体、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监察。

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并应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电子交易设备设施,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制度,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的实施。

采购组织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相关主体应妥善保管电子交易平台身份认证信息,对因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身份进行操作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要求供应商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二)违反规定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三)其他损害采购组织机构和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造成政府采购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中,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程序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