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校实验室工作先进评比办法(浙实发〔2021〕19号)

发布时间:2021-10-12 点击数:521 发布者:阮俊

第一条 为促进高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发展,激励高校实验室业务管理部门、实验室工作管理和技术人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建立支撑高校教学科研发展的保障体系,展现优秀工作人员的风采,树立学习的典范和榜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工作分会组织开展浙江省高校实验室工作先进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工作分会会员单位下属的管理部门、实验(实训)中心、公共实验平台等及其从事实验室管理和技术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的原则;评选结果能够反映高校实验室工作的客观实际,能够起到示范楷模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校实验室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 积极参与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工作分会工作,成绩突出;

2.近一年无重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3.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实验室管理工作职责;

4. 工作成效对本单位整体工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某些方面的工作在全省高校同类工作中处于领先地位,并有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

5. 一般以管理部门、实验(实训)中心、公共实验平台等为单位申报。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 从事3年及以上实验室技术与管理工作,无安全责任事故;

2.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实验室技术与管理岗位职责;

3. 工作作风严谨、务实,勇于创新,对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技术与仪器开发、实验教学、设备资产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验室安全、实验室信息化、设备采购管理以及推进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工作分会等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4.对推进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工作分会有重要贡献的人员由理事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 各高校根据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工作分会发布的通知要求推荐先进候选人和单位,限额申报。

2. 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工作分会组织人员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候选名单。

3. 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工作分会理事长会议最终审定名单。

第七条 在分会换届年度,设“突出贡献奖”,对在本届理事会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离岗人员进行表彰,人员名单由理事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工作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高校实验室工作先进评选办法》(浙实发[2018] 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工作分会

20211012